不少国内的客户注册了香港公司后,想运用香港公司在深圳拓展业务,成立深圳办事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管理较为简单,是很多客户的首选。那么注册了香港公司后如何在深圳设立办事处呢?需办理什么手续?
香港公司成立深圳办事处基本信息:
•办事处在国内通用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支持在线办理与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获得证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证件样本:
香港公司设立深圳办事处条件:
•香港公司必须成立两年以上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香港公司设立深圳办事处所需申请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可由深圳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经公证认证的香港公司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香港公司章程或组织协议(原件1份)
6.经公证认证的香港公司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原件1份)
7.经公证认证的香港公司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原件1份)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原件1份)
9.经公证认证的同香港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1份)
提交资料须注意以下要求:
1.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2.代表机构名称:外国企业国籍(地区名)+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 + 深圳代表处;
3.业务范围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
4.香港公司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5.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
6.以上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具体办理指南可以查看:
香港律师公证攻略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
2.受理
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发送到审查环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时限为受理人员签收申请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
3.审查
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并发送到决定环节。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办理时限一般为受理申请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不超过受理人员签收申请人申请的3个工作日。
4.决定
审查通过后,受理人员作出许可决定,制作《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办理时限一般为审查通过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不超过受理人员签收申请人申请的3个工作日。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营业执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提出申请,生成流程编号,并进行网上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取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取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受理申请后发送到审查环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为即时。
3.审查
受理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并发送到决定环节。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办理时限为受理申请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
4.决定
审查通过后,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办理时限为审查通过当天的1个工作日内。
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核对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事项流程号,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附:香港公司成立深圳办事处相关法律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香港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香港公司进行香港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如果你是要在深圳进行经营的,需要在深圳成立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才可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