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最新条例在香港律政司可查阅全文,这里提炼了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分别介绍:
公司注册登记
在香港成立公司注册登记时无须行政审批程序,只须按照公司注册处的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登记即可。注册登记时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由至少两名认股人按规定签署的组织章程、由认股人签字时的见证人发表的法定宣言以及应缴的费用。组织章程以及应当交给公司注册处的所有文件可以用英文或中文书写。
公司经营范围
香港公司无经营范围之限制,任何公司都可经营进出口、转口、制造、投资、房地产、电子、化工、管理、经纪、信息、中介、代理、顾问等等项目。无需详细列明公司的经营范围。
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
香港公司法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限制。
股东数额
香港公司法对股东数额的要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但香港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即名义股东)而得到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公司至少有一股要由一位名义股东来替受益人持有。
董事职责
公司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公司董事可召开公司成员大会,董事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注册办事处。
法定秘书
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董事不可担任公司秘书,公司秘书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注册办事处。
注册资本
标准为一万港币(可用人民币或外币换算),无需验资到位,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资金
股东出资及转让
公司的股份没有面值,成员所持的公司股份或在公司中的其他权益,属非土地财产,均可转让。
股票发行
公司须在股票配发日期后的2 个月内作出登记,有限公司须在股份配发后的一个月内,将配发申报书交付处长登记。
公司财务、会计
香港公司须就每一年(其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而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将周年申报表交付处长登记。
信息披露
公司基本信息、作为事宜、财产的事宜等存档在香港公司登记册上,可供公众查阅,但香港公司注册处不提供地址、身份识别号码等让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