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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法】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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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3-01 阅读:
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明确企业责任,《2018年香港公司(修订)条例》(第622章)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即SCR),供执法人员查阅。《修订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最新规定

根据《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
1、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
2、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谁是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
「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举例:

重要控制人示例
公司须将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其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处地方,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项的情况下于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
当确定个别人士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当特定人士知悉公司另一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

收件人须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符合要求。如公司已经被告知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身份,并向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详细资料, 则属例外。

不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被查到将受处罚!

根据新条例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是所有香港公司的责任,凡是未有履行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责任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1、定罪:未履行该责任即属刑事罪行
2、罚款: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被处罚最高25,000港币的罚金,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的罚金。
3、造假处罚:对于填写内容如有虚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将处罚最高300,000港币及最长2年监禁。
4、其他影响:
SCR文件仅供香港执法机构及重要控制人本身查阅。九大执法部门包括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入境事务处为例,如您名下持有香港公司,并且为条例规定的重要控制人却并无任何登记申报,入境处有权禁止您入境香港。

因此,所有香港公司必须采取以下行动: